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审核,推动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和《财政部关于科学引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的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甘肃省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评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评审办法;
甘肃省财政厅
2013年9月6日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厅财政监督检查局,省注协,各市(州)财政局
甘肃省财政厅 2013年9月6日印发
附件
甘肃省新设会计师
事务所(分所)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做优做强做大,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财政部关于科学引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的暂行规定》(财会[2010]13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2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财政厅在本省内审查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的申请时,进行的条件资格评审活动。跨省迁移会计师事务所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评审内容:
(一) 注册会计师人数;
(二) 办公场所及地域分布;
(三) 合伙人任职资格;
(四) 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
(五) 其它。
第四条 拟担任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必须符合《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
对合伙人符合以下条件的拟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将优先予以支持:
(一)在近3年内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中未担任过合伙人(股东);
(二)注册会计师资格为考试通过,在同一事务所连续专职执业3年以上,并且3年内没有转所记录;
(三)若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已任满合伙人(股东)3年以上;年龄在35-50岁之间。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拟担任新设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的合伙人必须符合《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
对主任会计师符合以下条件的拟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将优先予以支持:
(一)具有3年以上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的工作经历;
(二)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经验。
第六条 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省财政厅提交下列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要求的各项材料;
(二)合伙人资格审查申请;
(三)拟任合伙人的经历简述,包括进入会计师事务所之前的简历和行业内的执业经历、工作情况、职业道德状况,从事审计、验资等业务的简历以及对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管理思路等;
(四)原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3年为合伙人购买的养老、医疗保险证明以及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3年事务所为其发放工资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质量控制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及信息化建设制度等。
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对以上资料逐项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应到相关事务所核对资料原件。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本省设立分所必须符合《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
优先支持全国综合评价排名前30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我省设立分所。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要求的材料;
(二)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
(三)会计师事务所为分所负责人购买近3年的养老、医疗保险证明以及人事档案存放证明,近3年事务所为分所负责人发放工资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省财政厅组建会计师事务所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的设立条件和主任会计师、合伙人的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审查、评议。根据评分标准做出评审结论,提交省财政厅作为审批的参考依据(评审计分表及评分标准见附件)。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构成
(一)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政府部门分管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的负责人担任,评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和召集;
(二)评审委员会委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8名专家组成,其中:
1、政府部门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人员2名;
2、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管理人员2名;
3、会计师事务所专业人员4名。
第十一条 专家库成员构成及条件
(一)专家库成员构成
1、政府部门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人员4名;
2、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管理人员4名;
3、会计师事务所专业人员12名。
(二)专家库成员条件
1、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状况,具有丰富的会计师事务所管理经验,工作认真,公道正派;
2、会计师事务所专业人员为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负责人,且在行业内执业10年以上。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按照做强做大、结构合理、控制总量、严格准入等要求,并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评审,不得以任何方式在评审工作中谋取利益,不得泄露申请人信息材料。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评审会议的、不依据评分标准进行评审的,或利用评审工作谋取利益的,取消评审委员资格。
第十四条 申请材料初审齐全符合要求的,省财政厅根据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的意见,提前3天通知评审委员会委员参加评审会议。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报的材料必须完整、真实。凡申报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将记入涉及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分所)和注册会计师个人诚信档案,并列入年度重点检查名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引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