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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过渡期末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30   浏览次数:1832

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过渡期末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企〔2008〕4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实施之前取得资产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兼营资产评估业务的,根据《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管理的通知》(财企[2005]90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过渡期末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企〔2008〕4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务必于2008年6月30日之前到省财政厅和省资产评估协会办理分立或新设手续。

      二、专营的资产评估机构,应根据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企[2006]12号)文件精神,务必于2008年6月30日之前,到省财政厅、省资产评估协会办理换发新证或变更等手续,各机构在办理变更等手续时需提交变更前和变更后的相关资料。

      三、截止2008年6月30日,未办理分立、新设、换证、变更等手续的评估机构,省财政厅将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过渡期末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企〔2008〕43号)文第三条的规定,向社会公告撤回其资产评估资格、设立许可的事项,今后不能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附件:《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过渡期末有关工作的通知》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